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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17-05-03 00:00
  • 来源: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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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0年,团市委与市人社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团珠联字〔20105号,以下简称“团珠联字〔20105号文”),对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如要求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没有对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没有建立见习基地退出机制等。因此有必要对原政策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办法》主要亮点

(一)适当放宽见习基地认定条件。为调动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见习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五条对团珠联字〔20105号文规定的见习基地认定条件适当放宽:一是取消了“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的规定;二是将原规定“企业规模达到中型以上”调整为“达到小型企业以上规模”;三是将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20个”调整为“不少于10个”;四是将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的10%”调整为“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的30%”。

(二)调整见习基地认定管理机构。考虑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与用人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就业服务等方面具有资源优势,对开展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更加有利,《办法》第六条将见习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团市委负责调整为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就业中心”)负责。

(三)加强就业见习信息发布工作。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及时让高校毕业生知道就业见习信息,《办法》第八条对就业见习信息收集和发布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建立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为鼓励见习基地做好就业见习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见习基地连续两年每年接收见习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且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可申请认定为“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五)建立见习基地退出机制。《办法》第二十二条针对见习基地出现不作为、不规范等行为,提出取消见习基地资格、收回牌匾的措施。

三、《办法》政策有关问答

(一)什么是就业见习?

答: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后一年内(按发证时间计算)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在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珠海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基地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业:

1.符合本市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且达到小型企业以上规模;

2.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

3.企业和在职职工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4.能持续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且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10个。

见习基地当期接收见习人员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三)怎样申请认定见习基地?

答:符合见习基地条件的,可向市人才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被认定为“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四)如何提供和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

答:见习基地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集中提供见习岗位信息(特殊情况除外),按规定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上报市人才就业中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经审定后,由市人才就业中心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人才就业中心网站和其他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发布。市人才就业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会,积极动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五)高校毕业生怎样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答: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向见习基地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也可以参加市人才就业中心组织的供需交流活动。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须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见习基地通过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确定见习人员并组织实施见习。

(六)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的见习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见习基地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2.见习期限;3.见习计划安排;4.岗位职责;5.见习期间待遇和生活补贴发放时间;6.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7.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8.违约责任;9.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见习基地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2.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3.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4.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可为见习人员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八)见习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终止见习协议?

答: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协议: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2.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3.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4.因本人过失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5.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九)见习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终止见习协议?

答: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终止见习协议: 1.见习期间未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2.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就业见习条件的;3.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的;4.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行为。

(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答: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自行商定。

(十一)见习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每月应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支付生活补贴后,政府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具体补贴条件、申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基地不录用见习人员的,应在就业见习期满之日终止就业见习协议,并出具《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见习基地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约定的岗位与见习岗位一致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十三)认定为“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就业见习基地连续两年每年接收就业见习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且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可申请认定为“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十四)哪些情况下会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答: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收回牌匾:1.一年内未能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2.见习基地(企业)提供的见习岗位连续两年少于10个或连续两年未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3.见习基地未履行相应职责或未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4.被见习人员投诉并经核查属实,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5.出现其他应取消基地基地资格的情形。

对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见习基地重新认定的申请。

(十五)《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与原政策如何衔接?

答:《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按《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团珠联字〔20105号)认定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有意愿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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