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7〕146号)(ZBGS—2017—11)(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8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出台《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珠人社〔2013〕192号文实施以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由于之后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等就业资金管理规定,取消或调整了部分就业补贴项目。因此,我市需要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作相应调整,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从而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作用,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通知》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原政策规定适用对象为“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申请补贴前正在参加或者曾经参加过本市失业保险)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因粤财社〔2013〕4号文许多规定已不适用,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本《通知》调整为“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对象为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申请补贴前正在参加或者曾经参加过本市失业保险)且符合广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试点支出包括哪些项目?
答:原政策规定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5个项目,根据《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的有关规定,将试点支出项目调整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3个项目,删除了“职业介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内容。同时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今后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补贴项目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四、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有何规定?
答:根据粤人社发〔2013〕13号文精神,本《通知》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项目的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本市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具体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做法保持一致。
五、《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鉴于本《通知》已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支出补贴项目等作了修改,《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