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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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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珠斗)安监罚〔2018〕井岸5号
  • 2018-05-29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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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珠海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人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的行动落实整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2018年5月28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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